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

公費藥劑使用對象,倘非本國籍人士,除通報流感併發重症及新型 A 型流感等法定傳染病 患者外,應有居留證(18 歲以下孩童其父母需一方為本國籍或持有居留證)

一、 符合「流感併發重症」通報病例(需通報於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)

二、 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(領有國民健康署核發孕婦健康手冊之婦女)

三、 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 註: 1.危險徵兆包括呼吸急促、呼吸困難、發紺、血痰、胸痛、意識改變、低血壓。 2.另兒童之危險徵兆尚包含呼吸急促或困難、缺乏意識、不容易喚醒及活動力低下。

四、 重大傷病、免疫不全(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)或具心肺血管疾病、肝、腎及糖尿病等之 類流感患者

註: 1.重大傷病:IC 卡註記為重大傷病或持有重大傷病證明紙卡者。 2.心肺血管疾病、肝、腎及糖尿病之 ICD CODE 為 571、250、390-398、410-414、 415-429、490-519、493、580-588。

五、 過度肥胖之類流感患者(BMI>=35)

六、 經本署各區管制中心防疫醫師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 註:選填此項者需填寫群聚編號

七、 符合新型 A 型流感通報定義者(需通報於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)

八、 新型 A 型流感極可能/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(接觸者名冊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正/ 副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需給藥者) 註:選填此項者需填寫所接觸之個案的法傳編號

九、 動物流感發生場所撲殺清場工作人員(接觸者名冊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正/副指揮 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需給藥者) 註:選填此項者需填寫群聚編號

十、 高燒持續 48 小時之類流感患者(每年 12 月 1 日起至隔年 3 月 31 日止)

十一、 家人/同事/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(每年 12 月 1 日起至隔年 3 月 31 日止) 註:係指該就醫之類流感患者,其家人/同事/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 
arrow
arrow

    Farmaceu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